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存在商品降价出售甚至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拿不准是否允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降价出售库存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等。
首先企业降价出售商品,属于市场行为,无需去税务局备案,若是由于产品即将过期的原因等,低于成本价销售,属于有正当理由。
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1)至(4)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
企业降价出售商品,不属于汇缴年报A105090中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 512 号) **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案例分析:
我公司低价销售了一批即将过期的产品,成本120万元,100万元就卖了,如何处理?
账务处理
(1)销售价格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2)销售成本1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20万元
注意:
1、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2、《增值税暂行条例》**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