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常见问题0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答: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办理、通过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三种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4号)
2、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2号)。
4、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
答: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您属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诚挚地建议您尽量按照税务机关的安排错峰办理,也便于税务机关为您提供更好的办税服务。
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约定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内,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与税务机关预约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4号)
5、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