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过期】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扣除事项、扣除标准、扣除时间,快来了解一下吧~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专项扣除信息,那么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2.若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3.如需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模块进行填报。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