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把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