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会计实务 > 会计准则 >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来源: 2020-10-25 添加到微信收藏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收藏至微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3号

  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1号——存货》**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4号——无形资产》**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6号——政府储备物资》**十条等规定确定。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较好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三)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按规定向其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四)单位使用、处置受赠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受赠资产取得的净收入(取得价款扣减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应当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通过“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二、关于政府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

  (二)根据**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单位账户对国家出资企业投入货币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本解释施行前有关单位将国家出资企业计入本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的相关账面余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将相应的“权益法调整”科目余额(如有)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三)单位按规定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出资时应当按照出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单位应当对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本解释施行前单位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非营利法人单位的出资金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关于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8号——负债》(以下简称8号准则)**七条规定,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属于政府举借的债务。有关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处理。

  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8号准则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政府债券进行会计处理。

  (二)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的会计处理。

  1.单位实际从同级财政取得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对政府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例如,取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券类别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2.同级财政以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单位原有负债的,单位应当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单位需要向同级财政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的,取得专项收入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4.单位应当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

  四、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即《政府会计准则**7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7号准则)所称的年度报告日。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

  7号准则规定的“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报告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单位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

  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单位应当按照7号准则**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在发生调整事项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盈余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借方。

  (2)涉及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预算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预算支出的事项,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

  (3)不涉及盈余调整或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1)报告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

  (2)调整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十五条**款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本条(一)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账务处理的规定,在发现差错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1)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会计差错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报告期期初、期末会计报表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报告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

  (2)调整发现差错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十五条**二款规定执行,具体按照本条(一)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答案:
关键词: 政府会计准则
无广告会计学习小组开放啦~小群氛围好!赶快加入一起学习资格考试&实务 免费加入

1.所有转载的内容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如有遗漏请联系我; 2.因考试安排、政策变化、课程配置不断变化与调整,分享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 3.部分信息进行批量脱敏处理,如果产生歧义,烦请联系我删除/改正。

相关文章
2022税务师考试考生回忆版试题及参考解析免费下载(正保)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根据考生考后交流反馈,整理2022年税务师延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生回忆版),供大家学习参考。回忆版试题可能并不完整!点击链接即可免费查看2022税务师考试考生回忆版试题及参考解析...
初级会计机考的时候先考初级会计实务还是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机考的时候先考初级会计实务还是经济法基础?考试时两个科目的答题顺序是随机的,可能先考《初级会计实务》,也可能先考《经济法基础》,一科试题全部答完后才会出现下一科试题。...
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C位夺魁班能讲到考点吗?试卷质量如何?
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C位夺魁班适合基础薄弱、喜欢李忠魁老师的考生,尤其是想要学习气氛,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C位夺魁班是直播授课,小班管理。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C位夺魁班能讲到考点吗?试卷质量如何?学员...
新设立企业怎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电子发票
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票种核定初次申请”界面进入后先根据实名要求做经办人的实名认证,然后进入办理界面点击增加按钮,选择要增加的电子发票票种,填写信息并保存,点...
2023注会cpa考试报名入口开通cpaexam.cicpa.org.cn
2023年注册会计师报名入口已正式开通!注会报名入口开通时间为4月6日早8:00,4月28日晚8:00注册会计师报名截止。​报名入口: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人员,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
山东会计信息采集入口:山东会计管理 http://czt.shandong.gov.cn/
山东公布了202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简章,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报名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21日,符合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范围的报名人...
2022年税务师职业资格合格证书申领方式纸质/电子证书领取
税务师纸质证书:全科合格人员(含免试)请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www.cctaa.cn)首页链接或直接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n),...
正保会计网校张倩老师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新课免费试听
正保会计网校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基础阶段课程已经开通了,基础阶段课程老师会对考点进行详细讲解,帮助考生掌握考试的各个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阶段,直接决定后续的学习效果。为了帮助准备报班学习的考生选课选...
正保会计网校张楠老师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阶段新课免费试听
正保会计网校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基础阶段课程已经开通了,基础阶段课程老师会对考点进行详细讲解,帮助考生掌握考试的各个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阶段,直接决定后续的学习效果。为了帮助准备报班学习的考生选课选...
2023年中级会计师科目搭配建议
两年内通过考试,适合大部分在职考生,会计基础相对薄弱、时间较不充裕的考生。2023年中级会计师搭配建议:第一年:《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2023中级会计考试大纲下载_中级会计考试大纲有什么用
中级会计备考大纲有什么用?根据考试大纲制定备考学习计划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考试大纲是指官方发布的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内容、范围、重点等的规定。备考考试大纲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点,...
2023年注会报名照片规格要求
2023年注会报名照片规格要求●考生本人最近1年的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
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5月份开始报名
税务师考试一般4-5月份开始报名,并且税务师考试有补报名。...
中级会计哪科最简单?怎么搭配学习?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得知,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中《经济法》科目难度是最小的,但是需要记忆的内容不少,也需要重视。《中级会计实务》学习内容多,难度也不少。...
中级会计职称学习需要多长时间?每科需要学多久?
中级会计职称学习时间因个人学习能力不同而异,一般建议学生有一定会计基础,集中学习3-6个月,学习每一科目的时间应该根据你的基础和认知程度来定,通常每科需要学习80-120个课时,花费的时间在40-60...
2023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77号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一、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会计常用
财税问答
免费提问老师 →去提问(登录注册后进入实务栏目点击左侧免费问答)
报名照片制作
一键抠图 更换背景 免费制作>
分享
0
您是否有正保会计网校账号?

“正保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源,包含入门学习视频、备考资料包、学霸备考经验分享等干货,使用前您必须先注册一个账号!

现在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打开